sunbet申慱官网学生管理规定
  • 发布人:教务处
  • 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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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 (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 为根本,以理想  信念教育为核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

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  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 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实行管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sunbet申慱官网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及相关材料,按 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备 案;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或请假未准而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长一般不超过两周, 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结束日算起。

(二)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如发现 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应及时与学校招生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上报学校 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和期限如下:

(一)新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恢复的,可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凭本人及征兵办公室提交的申请表等材料,可保留入 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新生因不可抗力延迟办理入学手续的,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规;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求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按照第九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实时发布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学籍电子注册,经电子注册的学生方可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学信网信息, 该信息将作为学历证书信息使用,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须提供合理理由及法定证明,经学 校审核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每学期开学时间到校注册并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在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和请假时间,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时间从规定注册之 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延长暂缓注册时间者,凭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逾期未注册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  

对正在休学、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以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 学业。学生资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基本学制:高中起点为三年,初中起点为五年。

第十四条 最长学习年限:高中起点为五年,初中起点为七年。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应修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 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方式 与成绩评定细则,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 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留级等具体要求,按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规 定及本规定第六节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其专业学习和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 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取消考试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标注“取消考试资格”: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

(二)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

(三)课程实验报告存在抄袭行为。

取消考试资格名单由任课教师于考前一周提交至二级学院, 报教务处备案公布。

第二十一条 缓考

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缓考应于考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分别报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和教务处备 案。

(二)因临时突发情况确实无法参加考试且无法按时办理缓考手续的,由班主任在开考前报备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办 公室,并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三)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试,其考试与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试合并进行。

(四)缓考的课程成绩按本课程原平时成绩与补考卷面成绩的权重比例计算和记载。

第二十二条 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于下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按60分记载,不足60分按卷面成绩记载,不计算平时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可申请重修,每学期不超过3门。专业非核心课程可通过学分置换或结业后重修获得学 分。结业重修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 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 定给予纪律处分。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 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获得该课程补考或 重修的机会。

学生涉及国家考试违规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重新参加学校入学考试、符合录取 条件,再次入学的学生,其已获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 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应规定 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 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方式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自治区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申请转出我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学校批准,并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转出;

(二)申请转入我校: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征得转出学校同意。我校在收到转出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明后,对学生的转学资格及是否符合我校培养要求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 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 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按学校转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 后3个月内,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无论何种原因暂时中断学业的,均须经学校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休学: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休学创业;

(三)自费留学;

(四)应征入伍;

(五)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 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学生申请休学,应向所在二级学院 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批准。休学申请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学生应在批  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且无正当理由 者,其休学申请不予执行;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达到 规定旷课学时的,按退学处理。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休学的学生,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自行回校和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健康恢复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及个人申请,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教 务处学籍考试中心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手续应在 学校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复学的学生,不再随原班就读,编入相应年级及班级学习 ;

(四)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不得参与教学活动。

第六节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经补考、重修后考核成绩未达留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相应处理:

(一)累计≥4门:给予学业警告;

(二)累计≥7门:给予留级警告,跟班试读;

(三)累计≥9门:予以留级。

留级学生的审批手续于每学年初在学校规定的课程补考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留级学生编入所在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在下一学年没有相同的专业,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并按转专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留级学生的学籍、专业教学计划按照留级后所在年级执行。

学生留级前所获得的课程学分有效。留级学生须参加留级后所在班级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按两次成绩中的高分审定登记。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学或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应予退学情形。

第三十九条 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文件应送达学生本人,难以联系的,可公告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请退学须由本人提出,家长确认,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退学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者,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思想品德评价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未重修或重新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但未完成学业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按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 者,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国家教育部学 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证书的,予以追回并报请宣布无效,情节严重者追究 法律责任。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的,学校应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自治区 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 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校园环境安全、稳定,确保学生正常学习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与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 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 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生应自觉遵守“两个不得”(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六个严禁”(严禁在学校传播 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 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组织或参加宗 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识,严禁观看、存储、 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 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 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 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将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 划,并依据学校关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第二课堂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 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对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 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 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sunbet申慱官网升国旗管理规定》要求,大力弘扬爱 国主义精神。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 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 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自治区奖 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 立严格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新疆科信职业 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 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 论文的 ;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 生活及公共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给予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 则,严格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决定后,按照规定向受处分学生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 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 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  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校退回至家庭所在地,户口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向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及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及与本规定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