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bet申慱官网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发布人:教务处
  • 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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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 续健康发展,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 〔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 行)》(教职成〔201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2+3”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2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须持“sunbet申慱官网录取通知书”、和 规定的有关证件及相关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二)未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结束日算起。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20个工作日内对新生学籍进行 复查,复查通过的学生为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 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复查过程中发 现学籍信息重复的,暂不予注册。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 为取消其学籍注册,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无法通过“学生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由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发起修改或佐证学籍电子注册申请,上传证 明材料,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通过且无争议的学生予以注册;对 重复注册且双方学籍主管部门都核准通过的,提交双方共同上级 学籍主管部门审定材料后注册学籍。

第六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每学期开学时间到校注册并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在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和请假时间,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延长暂缓注册时间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逾期未注册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

对正在休学、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应修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 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方 式与成绩评定细则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依照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细则相关要求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取得对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可认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教育厅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顶岗实习阶段结束后,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 案。

第十二条 取消考试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标注“取消考试资格”: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

(二)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

(三)课程实验报告存在抄袭行为。

取消考试资格名单由任课教师于考前一周提交至二级学院, 报教务处备案公布。

第十三条 缓考

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缓考应于考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分别报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和教务处备 案。

(二)因临时突发情况确实无法参加考试且无法按时办理缓考手续的,由班主任在开考前报备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办 公室,并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三)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试,其考试与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试合并进行。

(四)缓考的课程成绩按本课程原平时成绩与补考卷面成绩的权重比例计算和记载。

第十四条 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于下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按60分记载,不足60分按卷面成绩记载,不计算平时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 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 纪律处分。受处分后,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 申请、学校审批后,可获得该课程补考的机会。

学生涉及国家考试违规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 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 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可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 分 。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 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 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出学生经学校同意,并收到转入学校同意意见后, 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生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 由转入、转出学校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转入我校,但学习时长不得少于1.5年。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无论何种原因暂时中断学业的,均须经学校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休学: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因其他原因本人和监护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 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学生休学,须由本人和其监护人共 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批准。休学申请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学生应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其休学申请不予执行;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达到规定旷课学时的,按退学处理。休学期间,如有 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休学的学生,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自行回校和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复学申请需由学生及监护人共同提出;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健康恢复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及复学申请,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教 务处学籍考试中心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手续应在 学校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复学的学生,不再随原班就读,编入相应年级及班级学习 ;

(五)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不得参与教学活动。


第七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经补考后考核成绩未达留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累计≥4门:给予学业警告;

(二)累计≥7门:给予留级警告,跟班试读;

(三)累计≥9门:予以留级。

学生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所在二级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将情况通知其监护人。

留级学生的审批手续于每学年初在学校规定的课程补考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留级学生编入所在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在下一学年没有相同的专业,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并按转专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留级学生的学籍、专业教学计划按照留级后所在年级执行。 学生留级前所获得的课程学分有效。留级学生须参加留级后所在 班级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按两次成绩中的高分审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留级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六)留级后仍达留级标准;

(七)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九)学校认定的其他应予退学情形。

第二十八条 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教务处学籍考试中心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文件应送达学生本人和监护人,难以联系的,可公告送达。学生和监护人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提 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请退学须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退学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者,学校注销其学籍,并发给写实性学习证 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思想品德评价与顶 岗实习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 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补考,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 规定最长修业年限未补考或补考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 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可由自治区教育厅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 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自治区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 立严格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给予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严格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  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的决定要送交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并告知学生和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申诉按学  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除。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学校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